律师分析女大学生出轨外国人被开除
大连工业大学拟开除与乌克兰已婚电竞选手Zeus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女大学生李欣莳,这一事件将“学生私德治理”“校规法律边界”与“跨国文化冲突”三大议题推至风口浪尖。从法律视角审视,该处分既存在校规依据,也暴露出制度性争议,其本质是公共治理中“私德干预”与“个体权利”的深层博弈。
核心争议:校规的“道德裁判权”是否越界?
大连工业大学援引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三十条第六款及校规第十九条第六款,以“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,有损国格、校誉”为由拟开除学籍。从法律文本看,校规赋予学校对“违反公民道德”行为的处分权,但争议焦点在于:私人情感关系是否属于“公民道德”范畴?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43条,家庭美德、夫妻忠实义务等属于法律调整的道德领域,但未婚者间的情感纠纷通常被视为私德范畴。李欣莳虽在恋爱期间出轨,但其行为未违反《刑法》或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仅涉及道德谴责。此时,校规将“私德失范”直接与“开除学籍”挂钩,实质是扩大了学校对私人生活的干预边界。对比《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,其明确将“性骚扰”“学术不端”等纳入处分范围,而“不正当交往”的表述则因模糊性易引发争议。
分论点一:校规的“国格校誉”条款是否具备合法性?
校规第十九条第六款将“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”列为处分情形,其立法意图在于维护国家形象与学校声誉。然而,这一条款存在两大法律风险:其一,“不正当交往”缺乏客观标准。何为“不正当”?是仅限于性关系,还是包含暧昧互动?校规未明确界定,导致处分决定易受主观判断影响。其二,“有损国格校誉”的举证责任倒置。学校需证明李欣莳的行为“造成恶劣影响”,但从公开信息看,负面影响主要源于Zeus在粉丝群的炫耀行为,而非李欣莳主动传播。若将外籍人士的歧视性言论(如“China girl is easy”)归咎于中国学生,实则混淆了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。相比之下,2024年英国留学生邹镇豪性侵案中,法院依据《刑法》第236条对其判处无期徒刑,其核心在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,而非受害者国籍或身份。
分论点二:处分程度是否符合“比例原则”?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,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李欣莳的行为虽不道德,但其社会危害性远低于盗窃、诈骗等违法行为。校方将其与“学术造假”“考试作弊”等行为同等对待,显然违背了“过罚相当”原则。数据显示,2025年上半年全国高校处分案例中,因“不正当交往”被开除学籍的仅占0.3%,而因“学术不端”被开除的占比达12%。这种处分差异反映出,校方对“私德问题”的惩处力度存在选择性执法嫌疑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Zeus作为事件核心传播者,其侵犯隐私、传播淫秽内容的行为未受任何法律追责,而中国学生却面临学籍终结的后果,这种“双重标准”进一步削弱了处分的正当性。
反论审视:个体行为是否应承担公共责任?
部分观点认为,李欣莳的行为助长了外籍人士对中国女性的歧视,损害了国家形象,因此校方处分具有合理性。然而,这种逻辑存在两大漏洞:其一,将个体行为等同于群体特征。Zeus的言论反映的是其个人偏见,而非中国女性的普遍形象。将个别案例上升为“国格问题”,本质是“连坐思维”的变种。其二,忽视制度性反制的必要性。若外籍人士的歧视性言论可触发校规处分,那么中国学生是否也可要求学校对发表类似言论的外籍教师、留学生进行惩戒?这种“选择性执法”只会加剧校园内的文化对立。事实上,真正维护国家形象的方式,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Zeus的侵权责任,而非惩罚受害者。
前瞻性建议:构建“私德治理”的法治化框架
破解此类争议需从三方面入手:其一,修订校规条款,明确“不正当交往”的具体情形(如性骚扰、金钱交易等),删除“有损国格校誉”等模糊表述,避免处分决定的主观化。其二,引入“比例原则”审查机制,要求学校在作出开除决定前,必须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其他处分情形(如警告、记过)。其三,推动跨国文化冲突的法治化应对,建议教育部联合外交部发布《涉外学生权益保护指南》,明确外籍人士歧视性言论的法律责任,为中国学生提供维权指引。德国《高等教育法》第57条的经验表明,将学生处分与“学术表现”“公共安全”直接挂钩,而非私人道德,可有效减少争议。
李欣莳案的本质,是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碰撞。当校规试图用“国格校誉”的道德大棒惩罚私德失范时,不仅可能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,更会模糊法律与道德的边界。真正的教育治理,应是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,尊重个体的选择自由——毕竟,法律的尊严不在于对私德的严苛审判,而在于对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。